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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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租赁损失25000元,扣除其在第三人处的房屋租赁押金19000元,剩余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第三人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被告***的租房押金19000元直接转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原告***物业费损失30767元由第三人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8元,由原告***承担650元、被告***承担650元,第三人濮阳银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