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盘州市盘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16350元及利息183024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11元,合计63423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43068元,由被上诉人盘州市盘关镇人民政府负担203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