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6执恢690号 申请执行人郭相磊。 被执行人陈凡祥。 郭相磊申请执行陈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7732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且已拍卖,因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需等待判决结果。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1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执行款项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刘东 审判员孙伟先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贵华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