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22执1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住***。

被执行人张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曹凤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2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凤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凤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李英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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