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22执1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住***。 被执行人张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曹凤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2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凤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凤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李英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