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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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22执17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住***。 被执行人窦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被执行人赵广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窦松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松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松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李英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