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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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由***预交),由***负担922元,由***负担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1845元,由***负担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一、二审诉讼费合计308元迳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