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资款12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资款18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负担76720元,由***负担115080元。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3份,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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