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 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 舟山市吉达水产冷冻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60.187051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代偿款自2020年7月30日起、160.187051万元代偿款自2020年12月18日起,利息均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15元(缓交),减半收取17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