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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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采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晋058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 负责人:张胜,任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采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臣平,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采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58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采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司法评估、拍卖、变卖后,由于一拍二拍均流拍,变卖也未成交,已将被执行人山西采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高国用(2009)第XXX号的座落于高平市米山镇川起村的面积为37825.43M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建筑作价27007830元,裁定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