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 哈慈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3.60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