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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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宏远通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饶县大王镇东方配货中心涉案款项442049元; 二、驳回原告广饶县大王镇东方配货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1元,减半收取计3965.50元,由被告寿光宏远通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