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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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登封中大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登封中大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被告***、***、***、登封中大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