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任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初90号之一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桂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任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维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任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惠子芳

审判员高清

审判员王伟云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会巧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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