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桐庐县万**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7537.8元,扣除已支付30000元,尚应支付47537.8元。

二、被告桐庐县万**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41699.1元(376194+36039+4758=416991×10%=4169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元,被告桐庐县万**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桐庐县万**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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