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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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途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宜兴市途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合计89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宜兴市途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宜兴市途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