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塘东组给付原告***分配款46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义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