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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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山区兴业源建材装饰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山区兴业源建材装饰部所欠水泥款4465元;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青山区兴业源建材装饰部利息,以31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欠款付清时止;以12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欠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青山区兴业源建材装饰部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