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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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周口天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项城市安泰汽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1795.79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517402.44元; 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周口天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项城市安泰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10.57元,由原告***负担1028.46元,被告***、小桔公司、运达公司负担26657.2元,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市公司负担124.91元。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已获批准,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被告应将各自负担之诉讼费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