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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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医疗保障局支付垫付的医疗费56,924.73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医疗保障局支付垫付的医疗费56,924.73元; 三、驳回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医疗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已减半),由原告上饶市信州区医疗保障局负担15.62元,由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负担643.19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负担64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