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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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790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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