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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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中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恢复门面招牌费及违约金共计206225.66元;

三、驳回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元,共计13418元,由上诉人浙江中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43元,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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