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1897572.7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48元,由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2170元,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8元(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78元,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2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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