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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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友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被告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为标准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为标准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为标准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