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193.98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9200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

五、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7322.02元;

六、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684元;

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4395.65元;

八、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

九、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6200元;

十、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营养费4050元;

十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74683.18元;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574元,该款项与原告***应返还被告***的97500元折抵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94926元;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原告***负担1213元,由被告***负担5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4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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