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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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 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的《新子欣·湖东国际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 二、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64873.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8月3日起以37064873.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子欣·湖东国际项目(又名“御品中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欠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450.0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60000元,共计1266450.09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91935.09元,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负担77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