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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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洮南市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9.575万元、罚息32.95125万元、复利1.487024万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19.5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3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 三、被告***、***、洮南市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