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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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48248元。 (以上赔偿款可直接汇入***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xxx处;账号:6231××××23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此款***已预交),由***负担1653元,***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