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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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祥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24174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鉴证费106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