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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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4499.91元、利息人民币57007.94元、年费人民币1188元,并支付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