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秋文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秋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686.99元、利息1673.89元、复利42.2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2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秋文、***负担;邮寄费42元,由被告秋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2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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