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8799.49元,并向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5元(减半后),保全费1420元,共计6056.5元,由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