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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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俊鹏、***、***、***、***、***、***、***1962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俊鹏、***、***、***、***、***、***、***94844.5元; 三、原告徐俊鹏、***、***、***、***、***、***、***在获得上述赔偿后返还被告***垫付款2500元; 四、驳回原告徐俊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