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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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484.26元(22,480元-1,99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600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1,759.18元(27,198.97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陆铁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2,4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5.56元,因原告于庭审后减少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1,011.29元,被告***负担46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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