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广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广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广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及罚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约定计算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复利及罚息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对被告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8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广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