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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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和劳务补偿金8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从2014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对原告***前述保证金和劳务补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第三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前述保证金和劳务补偿款80万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四川全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所涉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