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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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远县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159.92元,利息53553.3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之后利息按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远县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远县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25元,由被告安远县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