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43797.6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45966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尹素误工费15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营养费9000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医用品费用25元;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护送费300元;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交通费680元;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护理费7882.44元;

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十一、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2970元;

十二、驳回***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十一项共计13202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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