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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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43797.61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45966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尹素误工费15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营养费9000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医用品费用25元;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护送费300元;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交通费680元;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护理费7882.44元; 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十一、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2970元; 十二、驳回***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十一项共计13202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内蒙古宇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