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4,968.96元及利息(2021年2月2日以前的利息为112,937.25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00元;

三、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及律师费,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名下的位于岳池县××镇××路××栋××号住宅【(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8号),土地使用证:岳国用(2010)第9××0号】在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履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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