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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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267.9元,应向被告***支付92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8,776.3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9,650.95元。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被告***负担1829元,被告***负担784元(***已支付该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交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