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邱县利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霍邱县利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523838.6元; 二、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霍邱县利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79620.48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779620.48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8#、9#、10#、11#、12#、13#楼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613元,由霍邱县利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935元,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678元;鉴定费100000元,由霍邱县利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256元,由地久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256元、霍邱县利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