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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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东铁路庆元经贸有限公司肇东装卸队 肇东市庆铁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肇东市庆铁物流有限公司刘尊学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3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肇东市庆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00元,由原告肇东市庆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由被告***负担2,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