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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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雪野戏剧文化有限公司 岁月如织影业(莱芜)有限公司 莱芜八大山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北京永盛泰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付利息0.05元); 二、魏尚静、***、朱向梅、刘新明、***、岁月如织影业(莱芜)有限公司、莱芜雪野戏剧文化有限公司、莱芜八大山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永盛泰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900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