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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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陕西大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大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马卫东偿还借款本金3400000元和截止至2015年4月25日的利息2355000元; 三、变更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大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马卫东偿还借款3400000元的利息(以3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569元(被上诉人马卫东已预交20000元),由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大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6780元(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22186.50元(被上诉人马卫东已预交),由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大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54元,由上诉人陕西羲林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2085元,由被上诉人马卫东负担635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