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
桦川县恒江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损失168198.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营口金舫(集团)节能环保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16.00元,由***负担4144.00元,营口金舫公司负担2572.00元;反诉费3399.00元,由***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00元,由***负担4144.00元,营口金舫公司负担257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1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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