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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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的经济损失104439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