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鑫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鑫超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洛阳鑫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793556.98元及利息600355.92元的债权; 三、洛阳鑫超机械有限公司、***、***、***、***、***、***、***对洛阳鑫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如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洛阳鑫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已分得款项,则应予扣减); 四、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02元,由洛阳鑫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鑫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2元,由洛阳鑫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