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吴锦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吴锦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77671.0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负担1319元,由原告***、***、***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