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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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9968元及利息(利息以219968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还清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4.25%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