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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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市金城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市金城汇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煤气表费、电表开户费等配套设施安装费合计人民币5703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03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阳市金城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