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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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上海沃杉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沃杉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奕杰,负责人。 原审被告: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斌,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1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林通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